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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民营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及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2020-09-23 15:35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在生活中会有很多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可以进行融资的,但是在进行融资的同时也会有很多的法律风险,那么相关的规定包括哪些?民营企业适用破产法吗?民营企业常

在生活中会有很多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可以进行融资的,但是在进行融资的同时也会有很多的法律风险,那么相关的规定包括哪些?民营企业适用破产法吗?
 
民营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及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1.民间筹资,这可以说是民营企业发展中融资方案的首选。它以高息吸引借款以解资金的燃眉之急,但由于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法律界定,很容易使这种筹资方式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泥淖。前几年,河北孙大午案就是一个典型。
2.通过骗贷手段融资。编制虚假信息和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保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银行的贷款。可想而知,不正当手段本身近似饮鸩止渴,在行为之初就已经伏下隐患。一旦涉诉,只要银行动用司法措施主张权利,企业一时间就会陷入困境。
3.不当使用融资。比如盲目进行虚拟的扩张或者对企业进行赌博性的投资,用借来的钱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再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企业也会摧枯拉朽般地倒掉。
 
咨询丽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民营企业适用破产法吗
民营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只有符合破产条件,法院才会裁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丽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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